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9號3聲 請 人4即債務人丁佩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7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9主 文10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1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12活限制。
13理 由14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15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16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17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18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19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21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22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23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2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5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6年12月19日10626年度消債更字第34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27份在卷可參。而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28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0729年9月12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等於30文到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復結31果所示,本件僅1位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佔3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100%,此有本院107年3月1日編造第一頁1之確定債權表附卷可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2為確答,依法視為同意更生方案,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3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本院107年9月412日新北院輝106司執消債更順消字第379號函文、送達證5書、債權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足憑。又本件查無同6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依首揭規定,7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8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9
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11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12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13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14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08,752元
2.總清償比例:19.86%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10,116元,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6,816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前,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15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60期:每期分配金額:10,116元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16,816元
參、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二、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16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第二頁1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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