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正雄 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金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李鈴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都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震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許瑋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裁定自民國105年11月1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所有權應有部分464061分之1427)、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紙及田馬企業有限公司出資額,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附卷可稽,又上開財產經本院依後附資產表所載之處分方式於107年1月13日依消債條例第121條但書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未為反對意見,嗣本院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依資產表所載之處分方式進行清算財團之處分。嗣債務人所有上開土地,經本院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程序管理人,進行變價程序,截至107年9月27日為止,經4次公開拍賣均無人應買,本院斟酌上開土地不易變價,認應返還債務人。另債務人所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新台幣(下同)134,859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金額亦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此外聲請人名下雖有田馬企業有限公司出資額,惟該公司負債大於資產並因經營不善於104年8月25日停業,該部分執行無實益,故不予處分(有卷內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可參)。據上所述,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種類│標的暨處分方法│├───┼───────────────────────┤│不動產│土地: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64061分之1427│││處分方法: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執行方法,惟│││扣除特別拍賣三個月,並於四次變賣無人應買時終止│││變賣程序。│├───┼───────────────────────┤│保險│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紙處分方法:│││保險解約金為新臺幣134,859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之現金至本院俟進行分配。│├───┼───────────────────────┤│出資額│聲請人名下有田馬企業有限公司出資額,惟該公司負│││債大於資產並因經營不善於104年8月25日停業,該│││部分執行無實益,不予處分(有卷內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可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