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88號附民原告 田志榮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附民被告 王美威
林秀菁 朱羿筠 (原名 朱郁旋鄭見雲 江美秀 辜振輔 許棠琳 (原名 許莠儀李泇誱 曹郁淇 陳維燕 (原名 陳宥靜朱襼珈 (原名 朱韻靜許傳寧 李誼宸 陳亭均 鍾幸玲 鄭又菁 陳郁菁 李若思 何思玉 吳佩玲 洪羚恩 蘇臻荺 (原名 蘇煒迦李雨蓁 蕭卉慈 蕭智后 林淑惠 簡伊伶 趙子鈞 廖麗芳 陳俐淇 羅淑雯 蔡建霖 張崇安 張良鴻 辜子濬 江晛帆 黃淑真 曾建峯 陳卉芝 蔡矞筠 解全業 曾石足 曾紹菁 郭治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2年度易第3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美威等人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王美威等人無罪,則依上開法條所示,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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