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88號附民原告 田志榮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附民被告 王美威
林秀菁 朱羿筠 (原名 朱郁旋 ) 鄭見雲 江美秀 辜振輔 許棠琳 (原名 許莠儀 ) 李泇誱 曹郁淇 陳維燕 (原名 陳宥靜 ) 朱襼珈 (原名 朱韻靜 ) 許傳寧 李誼宸 陳亭均 鍾幸玲 鄭又菁 陳郁菁 李若思 何思玉 吳佩玲 洪羚恩 蘇臻荺 (原名 蘇煒迦 ) 李雨蓁 蕭卉慈 蕭智后 林淑惠 簡伊伶 趙子鈞 廖麗芳 陳俐淇 羅淑雯 蔡建霖 張崇安 張良鴻 辜子濬 江晛帆 黃淑真 曾建峯 陳卉芝 蔡矞筠 解全業 曾石足 曾紹菁 郭治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2年度易第3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美威等人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王美威等人無罪,則依上開法條所示,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