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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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856號債權人 黃明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瑋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在退票日之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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