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15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李寶彩 上列聲請人因與 呂炳宏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吳光釗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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