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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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管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168號聲請人 張仰豐 上列聲請人因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間聲請管收事件(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滕允潔法官鍾任賜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