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補償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172號聲請人 許金木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正成 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周玫芳法官高金枝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