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74號原告 阮素珠 被告龍曜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朝杉 被告 詹廖素真
廖美麗 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16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前揭事項,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