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方 俞丹 即 方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7,956元(即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420號強制執行
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