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5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湧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7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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