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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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三號
原告 鍾秋娥 即欣泰鋼鋁門窗工程行送達代收人 魏貽徉 被告翔峵營造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邵俊傑 住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叁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