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51號聲請人 李碧欗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康狀老人養護所之清
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產目錄。
二、清算人所造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及提請董事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