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育達 被上訴人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 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021元【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85,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