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642號聲請人 姚守珍 (即 姚牟淑鈞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姚守珍(即姚牟淑鈞之繼承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壹仟元整(如已繳費,請繳交綠色收據;如未繳費,可參閱所附之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至各指定地點繳費)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略)。
四、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五、請陳報是否有繼承人拋棄繼承,如有,請一併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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