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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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5號上訴人即原告台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瑞榮 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 律師複代理人 陳威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煇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建字第3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