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催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家催字第17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史浩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藍廷進 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第八行中關於「為此聲請對 彭遠清 ...」之記載,應更正為「為此聲請對藍廷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理由第8行將被繼承人藍廷進之姓名誤繕為「彭遠清」,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