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0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二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楊貴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