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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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55號原告A女(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A父同上
A母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如君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胡修辰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