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一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寶堂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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