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152號債權人 林愛買 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宗 代理人 林奕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R.SAYANSOMPONG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之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我國境內,且未經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