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輝雄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54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輝雄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鑕靂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