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勁文
相 對 人  陳佑昀 (原名 陳詩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
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
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
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107起年度板簡字第1543號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925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云云,惟查,聲請人所提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已於民國108年3月7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項規
定,視為撤回其訴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核明確,依
法視為未起訴,是本件已無上開規定得由法院裁定命執行法
院停止執行之事由,亦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
人本件聲請停止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芷寧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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