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更㈠字第127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柯伊伶 律師被上訴人板橋磚廠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帳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提出如更審前本院判決附表所示存款、基金之存摺及帳戶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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