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升格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王升格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1、2、4、7、8、10之罪所宣告之刑原即非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是其所犯數罪併罰之罪,自無刑法第41條第
2項規定之適用,而無得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