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858號聲明人戊○○聲明人丁○○聲明人乙○○聲明人丙○○被繼承人甲○○(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9年5月31日死亡,聲明人戊○○、丁○○、乙○○、丙○○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定有明文。
經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9年5月31日死亡,其第二順序之繼承人尚有其父 徐勇建 ,且其亦尚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謄本(網路板)及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等件在卷可按,是以,依上列規定,第三順序繼承人仍未能取得繼承權。從而,件被繼承人之姊妹戊○○、丁○○、乙○○、 徐慧珍 ,依上列說明,既尚未取得繼承權,當無拋棄繼承之問題,故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應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珮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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