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九號原告臺北縣八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捌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預先繳納民事旅費新臺幣三千八百元,以提解被告丁○○出監,於同年月十五日、同年十月十九日言詞辯論期日到院進行訴訟程序,有本院九十九年民旅湖字第ΟΟ一ΟΟΟΟ二八一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一紙在卷可稽,惟於本院提解被告丁○○到庭前,被告丁○○業於同年五月二十五日出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執助午字第二九八Ο號之一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一份附卷足憑,是原告所繳納之前述費用顯已無必要而屬溢繳,揆諸上開規定,本院爰依職權以裁定返還該溢收之訴訟費用。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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