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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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更字第6號原告板橋磚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柯伊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