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更字第6號原告板橋磚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柯伊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許清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