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四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林福來~B法官鄭雅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