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乙○○、丙○○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四六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陳志成法官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