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傳票二紙及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回函一紙在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