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 李睟麗 被告 陳三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為高雄市○鎮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該房屋102年度交易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45,000元【計算式:391,000+154,000=545,000】,揆諸前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賠償金及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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