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60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美玲 訴訟代理人 蔡恩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36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確認之訴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利息新台幣(下同)1,169,500元,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確認判決之利益為1,169,500元,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