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重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陳志遠
陳登旺 林定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若源 被告 傅紀萍
樓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