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83號原告 邱德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2萬50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31條之3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917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000元,尚欠新臺幣34,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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