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丙○○兼右一人法丁○○定代理人
乙○○被告甲○○上列原告等因被告97年度審投交簡字第153號過失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丙○○除請求醫療費、增加生活上所需費用、工作損失、未來看護費等財產上損害賠償外,另請求非財產損害之精神慰撫金,原告丁○○、乙○○亦請求非財產損害之精神慰撫金,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吳昀儒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