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46號聲請人新竹縣關西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7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7月3日至125年7月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於95年7月7日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9月15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2,4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9月15日起至105年9月15日止共10年,利息按聲請人農會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0.4計算,按月計付,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利息改按聲請人農會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自96年1月15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334,580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屢經催討未果,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戶籍謄本、放款交易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5月1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
┌─────────────────────────────────────────────────────────────┐│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24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鎮○○○段││466-5│田│││104.73│全部│││││││││││││││├─┼───┼────┼────┼────┼────────┼─┼──┼──┼───────┼────┼──────────┤│2│新竹縣○○○鎮○○○段││466-6│田│││104.85│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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