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578號移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彰監四字第裁64-I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裁罰,固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聲明異議,而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設有明文規定。
是得向管轄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者,以「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裁罰為限,第三人實非受處分人並非處罰對象,即不得聲明異議。
二、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前述案號裁決書裁決對象之受處分人係為 施義回 ,而非本件異議人甲○○,異議人如認原處分機關之認事用法有所違誤,應由施義回向本院為聲明異議,而非由其向本院聲明異議,核諸前揭說明,本件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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