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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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137號

原告 郭廷佑

被告 林羿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市○○區○○里○○路0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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