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24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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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簡字第24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壢簡字第24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一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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