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87號原告 洪坤霖 被告 李嘉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4年度桃交簡字第29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張英尉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