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何漢昇 債務人 王照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貳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何漢昇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債務人何漢昇向聲請人申辦服務時尚未成年,經其法定代理人王照瑩於申請書中簽章表示同意債務人何漢昇若有積欠任何費用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迄今尚有電信費12026元,專案補償款16941元,共計新臺幣28967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