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美蕉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表:
一、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計每月與其女攤付房貸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元,請提出房貸契約及相關繳納證明。
二、聲請前二年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三、聲請人父親 許文玉 之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並釋明其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或老人年金?若有,其金額若干?並檢據撫養支出之證明。
四、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配偶 蒲震毅 有無薪資收入?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有無分擔聲請人家庭生活費用?如有,分擔比例為何?
六、請提出聲請人子女 蒲郁婕 、 蒲郁瑄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五、釋明其目前是否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及分擔家中支出,若有則金額分別為何?。
七、聲請人表示必要支出之加油費每月1000元係工作通勤之用,惟卷附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無相關登記資料,請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該汽車之價值為何,若該汽車非聲請人所有,應併說明汽車所有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