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 鄭茂全
鄭龍雄 鄭翔 兼上列3人訴訟代理人 鄭茂錫 原告 沈鄭秀鳳
鄭宏柏 被告 鄭吳幼鄭清發 之承受訴訟人)
鄭錫銓 (兼鄭清發之承受訴訟人) 鄭秀珠 (鄭清發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鄭吳幼、鄭錫銓、鄭秀珠為被告鄭清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清發於民國104年9月4日死亡,茲查鄭吳幼、 鄭錫鐘 、鄭秀珠、 鄭秀卿鄭月香 及被告鄭錫銓為被告鄭清發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64頁),其繼承人僅鄭月香、鄭錫鐘及鄭秀卿聲明承受訴訟,其餘繼承人鄭吳幼、鄭秀珠及被告鄭錫銓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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