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書狀先行程序通知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六號受通知者: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通知後七日內,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以及陳明是否有其他證據聲請調查。並提出準備書狀補提下列事項:
(一)書狀內既依民法四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贈與物,然聲明又訴請塗銷登記,顯相矛盾,究其真意為何?應釋明。
(二)被告有惡意遺棄及重大侮辱之證據為何?
二、若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寄送答辯狀繕本予原告,原告應於收受被告之答辯狀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於本院,具體載明是否承認被告抗辯之事實及提出之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如有應證之事實,應記載全部之證據,並將影本以郵寄方式直接送達於被告。
三、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