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五六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丙○○上訴人甲○○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聖隆 律師右三人共同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台北市立忠孝醫院法定代理人 胡煒明 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豐卿
法官林金吾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