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再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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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再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三五八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七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一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吳燦法官周政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