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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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0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三十九右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三七號),經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現在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訴訟上和解,告訴人當庭表示撤回其告訴,有筆錄為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郭千黛法官蔡志宏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法院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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