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交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交簡字第1號
被   告  徐春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3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春財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捌萬肆仟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修
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2月2日起生效;新修正刑法第185
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而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
藥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刑法第
185條之3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
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
185條之3,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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