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6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於93年12月27日與原告訂立以信用卡為工具之消費貸款契約,領用信用卡後,截至最後繳款日95年3月18日止結算所積欠原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蔚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