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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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家浚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緝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家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家浚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106年度台抗字第100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
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1年7月1日)前所為,而本院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受刑人復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1月18日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2、3)、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1)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參(本院卷第17頁)。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1年
度簡字第20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不得逾10月之範圍。
㈢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
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附表編號2為竊取他人財物,侵害個人財產法益,附表編號1、3則分別為違反洗錢防制法、偽造文書,均危害社會秩序,侵害社會法益,且附表編號1、2、3之犯罪手法皆不相同,堪認附表編號1、3與附表編號2之罪質有別。又其中附表編號2、3之犯行,係被告於同1天內先後為之,責任非難之重複度較高,惟因原判決定執行刑時已為相當之考慮,尚不宜過度酌減。復考量受刑人於各案中均坦承犯行,略見悔意;參以受刑人於前開調查表內,表示:對法院如何定執行刑並無意見等語(本院卷第17頁),兼衡刑罰衡平之要求、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本件附表一編號2、3部分,原雖得易科罰金,惟依前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中有關併科罰金刑部分,因並無宣告多數罰金應併予執行之情形,而不在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附表:受刑人丁家浚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刑不在定刑之內)。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27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8月25日,應予更正)111年6月2日111年6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81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6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港金簡字第2號111年度簡字第207號111年度簡字第207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20日111年10月11日111年10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港金簡字第2號111年度簡字第207號111年度簡字第207號確定日期111年7月1日111年11月8日111年11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93號、112年度執緝字第23號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34號、112年度執緝字第24號⒉編號2、3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34號、112年度執緝字第24號⒉編號2、3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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